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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lián)違法犯罪聯(lián)合懲戒辦法

圖片11

  

01懲戒依據與原則

制定依據

    第一條 為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lián)違法犯罪,建立健全聯(lián)合懲戒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遵循原則

    第二條 聯(lián)合懲戒應當遵循依法認定、過懲相當、動態(tài)管理的原則。

  

02懲戒對象

    第三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懲戒對象包括:

    (一)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實施與電信網絡詐騙相關聯(lián)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等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二)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

    1.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lián)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lián)網賬號等三張(個)以上,或者為上述卡、賬戶、賬號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三張(個)以上的;

    2.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lián)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lián)網賬號等三次以上,或者為上述卡、賬戶、賬號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個以上對象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lián)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lián)網賬號等,或者提供實名核驗幫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電話卡、物聯(lián)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lián)網賬號等的;

具有前三種情形之一,雖未達到數量標準,但造成較大影響、確有懲戒必要的,報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定、可以列為懲戒對象。

    第四條 懲戒對象為單位的,可以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懲戒。

  

03懲戒措施

    第五條 懲戒措施包括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信用懲戒。

金融懲戒

    第六條 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對懲戒對象落實以下金融懲戒措施:

    (一)限制懲戒對象名下銀行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與開立機構既有協(xié)議約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社保、水電煤氣費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項除外;

    (二)停止懲戒對象名下支付賬戶業(yè)務,支付賬戶余額向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除外;

    (三)暫停為懲戒對象新開立支付賬戶、實名數字人民幣錢包,新開立的銀行賬戶應遵循本條第(一)項要求。

電信網絡懲戒

    第七條 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lián)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懲戒對象落實以下電信網絡懲戒措施:

    (一)限制懲戒對象名下的電話卡、物聯(lián)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過戶等業(yè)務;

    (二)限制懲戒對象名下電話卡注冊的存在涉詐風險的互聯(lián)網賬號功能及業(yè)務;

    (三)不得為懲戒對象開立新的電話卡、物聯(lián)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詐風險的互聯(lián)網賬號等以及提供網站、應用程序的分發(fā)、上架等業(yè)務;

    以上涉及懲戒的通信業(yè)務、互聯(lián)網應用等應當具備較高的涉詐屬性和安全風險,具體懲戒范圍由公安機關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認定。在懲戒期內,懲戒對象在收到公安機關懲戒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可申請保留一張名下非涉案電話卡。

信用懲戒

    第八條 信用懲戒措施應當通過以下方式予以落實:

    (一)將有關懲戒對象納入“電信網絡詐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對嚴重失信主體信息進行公示;

    (二)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將公安機關認定的有關懲戒對象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04懲戒分級

    第九條 對懲戒對象實行分級懲戒:

    (一)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lián)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規(guī)定的懲戒措施,懲戒期限為三年;

    (二)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懲戒對象,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懲戒措施,懲戒期限為二年。

  

05申訴方式

    第十四條 懲戒對象對懲戒認定有異議的,或者相關懲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通過當面、電話、書面等方式向作出認定公安機關申訴。

    公安機關收到申訴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訴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向申訴人書面反饋核查結果,對于不予解除懲戒措施的應當說明理由。